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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規則
- 發表時間: 2014-12-10 15:15:05 瀏覽次數: 轉自:本站原創
第一條本規則適用于規范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行為。
“現貨掛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主持下,在交易中心規定的可交易范圍內,交易商通過現貨掛牌電子交易系統發出要約,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該要約被應約成交簽訂電子交易合同,買賣雙方必須按電子交易合同條款進行現貨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
第二條交易商品范圍由交易中心公布,交易商購進和售出商品時可從交易中心推出的交易商品范圍中進行選擇,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向交易中心申報新的交易品種。
第三條現貨掛牌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8:30~11:30;13:30~15:30,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交易時間或暫停交易。
第四條現貨掛牌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根據交易中心的商品設置的相關規定,選擇交易商品的具體條款。
(二)掛牌方應根據其選擇的交易品種,并根據現貨掛牌交易系統的要求,如實申報交易合同的條款,包括:品名、規格、原產地、數量、質量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價格、交貨地、交收時間、交貨方式、最少交易數量、掛牌有效期等內容;
“掛牌方”是指通過現貨掛牌電子交易系統發出要約的交易商。
(三)摘牌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選擇所需貨物,在確定摘牌意向后將摘牌指令輸入現貨摘牌交易系統;
“摘牌方”是指通過現貨掛牌電子交易系統發出應約的交易商。
(四)買賣指令經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系統成交的,買賣雙方即達成現貨電子交易合同,該合同對交易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五)掛牌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未成交的掛牌要約,過有效期后自動失效。如需掛牌,需重新申請。
(六)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閉市后,即進入交收流程。
第五條現貨掛牌交易的交收時間按交易雙方的約定執行。
第六條掛牌交易系統交易報價是指各交易品種在交收時間按照約定的交收地點、交收方式進行交收的價格,報價貨幣為人民幣。
第七條現貨掛牌交易所達成的合同不可撤消,交易雙方可直接辦理交收。
第八條買方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時,應在交收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將通知買賣雙方在24小時內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異議方自行提請交易中心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買賣雙方以此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的最終依據。檢驗結果符合掛牌電子交易合同約定標準的,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買方應接收貨物;檢驗結果不符合掛牌電子交易合同約定標準的,視為賣方違約,檢驗費用由賣方承擔,并承擔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九條賣方交貨時,實際交貨數量與合同數量間允許有±3%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時,以實際交貨數量進行貨款結算。
第十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規則、規定是本辦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